2024天津自学考试国际投资法00232复习提纲(2)
投资者的概念
1、自然人。绝对排除具备东道国国籍的自然人。【假如有双重国籍,只须有东道国国籍即排除:具备A国国籍,资产在B国,投资A国国际法不保护。】
2、法人、其他组织。主要采取设立地标准,也有采取设立地和住所地结合的规范。相对排除具备东道国国籍的法人。比如,ICSID第25规定了资本控制原则作为例外,但也同时规定了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的赞同作为条件。
国际投资中股东的保护
1、企业国籍国
一般只有企业国籍国可以对东道国行使外交保护权,由于,一般遭到损害的是企业权利,股东只是由于企业权利收到侵害从而在利益上也遭到了损害。
例外:①股东权利遭到了直接侵害;②东道国侵害的企业本身是东道国企业,但股东是外国人;③因为企业自己以外是什么原因,致使企业在东道国已经没有或者不可以倡导自己权利;④企业国籍国因为自己以外的其他缘由而不可以对企业行使外交保护权。
2、投资条款【对投资的股东保护不少,股东可以直接倡导救济权利】
ICSID——资本控制原则+双方赞同
BIT——直接投资、间接投资
甲、乙、丙
在符合诸如ICSID公约的规定之下,X可以指控甲国,视为直接投资者。
在BIT之下,X1可以指控甲国,作为直接的投资者。
在BIT之下,X2可以指控甲国,作为间接的投资者。
中国BIT:除去纯粹的间接金融以外,其他各种投资都广泛包含在内。而且,既包含直接投入的财产,也包含间接投入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