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财产税制
1、概述:
概念:是对纳税人所有些财产课税的总称。
类型及其不同
1.按征税范围的宽窄分: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
一般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有些所有财产的综合征税。
个别财产税:是对个人所有些土地,房子,资本或其他财产的分别征税。
2.按征税时财产所处的运动状况分
动态财产税:是对财产的转移、变动进行的一次性征税。如遗产税,继承税。
静态财产税:是对财产占有者的财产按期征税,不论其财产的来源和将来的变化。如房地产税。
财产税有哪些用途
1.可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
2.可以调节社会成员的财产收入水平,鼓励财产继承人积极劳动,自力更生,预防腐化,防止私人财产的过分集中。
2、遗产税
概述:
1.概念: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额征收的一种税。
2.用途:有益于鼓励公民自力更生,积极劳动,预防腐化。
有益于适合平均社会财富,防止新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均。
有益于鼓励大家生前向社会捐献,培养公民关心科教,慈善事业,为公益事业服务的社会风尚。
3.种类:总遗产税,分遗产税,混合遗产税。
国内遗产税征收规范的设想。
1.征收面要窄,起征点要高,税率要适中。
2.使用总遗产税制。
3.征税方法要简化,只征收遗产税,不单独征收赠与税。
4.使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境内居民对其境内外的全部遗产都要征税。
不在境内常常居住的人口,只对其境内的财产征税。
5.统一立法和地方管理相结合
6.开征机会的选择:应尽快开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