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际货物交易公约
1、国际货物交易公约的性质。国际货物交易公约是国际货物交易法的要紧组成部分,是国际货物交易法的要紧渊源。它所设定的规范是统一规范,所以国际货物交易公约也被叫做国际货物交易统一法;是国际货物交易统一实体法。
1964年,国际外交会议在海牙举行,会议通过了《国际货物交易统一法公约》同时通过了《国际货物交易合同成立统一法》,前者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国际货物交易的统一实体法,后者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国际货物交易合同订立的统一实体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0年在维也纳召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会议,草案在会议上获得通过,这就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一部崭新的国际货物交易统一法。它为了降低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特别照顾到不一样的社会、经济和法律规范,使它能成为一部名副其实的国际货物交易统一实体法。国内签署并核准了《公约》。《公约》已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对国内有约束力。
2、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基本原则(转于智学网网 zikao365.com)
1.打造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原则:
1974年联大第六特别会议通过了《打造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指出需要打造一种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应打造在所有国家待遇公平、主权平等、互相依存、一同受益和协力合作的基础上,以取代打造在不公平、不平等、弱肉强食、贫富悬殊基础上的现存国际经济旧秩序。
《宣言》明确宣示:这一级建造师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应当成为各国人民间和各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得非常重要的基础之一。
《公约》序文开头写到: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打造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的。这表明依据公约所进行的国际货物交易,需要立足于打造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的基础上,不能有悖于它的基本需要和广泛目的。
2.平等互利原则:《公约》序文表明:各缔约国家公务员考试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步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一个要紧原因。依据这一原则,国际货物交易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获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义务。任何一方对任何义务的不履行,都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在货物交易的全过程,双方应相互尊重彼此意愿,平等协商,不许凭着经济优势和垄断地位将我们的意志强加于人,同时需要真的做到双方都有利可图,不许损人利己,而且双方所得利益应大致平衡,不可以损益相去甚远,显失公平。
3.照顾不一样的社会、经济和法律规范的原则:不一样的社会、经济、政治规范,是世界海量国家依据各自国情所作的钻则,各有存在的原因。要拟定国际货物交易统一实体法,就要照顾到不一样的社会、经济和法律规范,求同存异、取长补短,才能为海量国家同意祈祷统一实体法有哪些用途。
4.促进国际贸易进步的原则:这是上述三项基本原则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包含积极方面,即什么样的货物交易及其它有关事情是它的适用范围;消极方面,即什么货物交易或其他事情不是它的适用范围。
1、是《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交易及其他有关事情
⑴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假如这类国家是缔约国,即是《公约》适用范围。
⑵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这类国家或其中一个国家虽非缔约国,但假如国际私法规则致使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也就是《公约》的适用范围。
⑶提供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提供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多数要紧材料。《公约》适用于这种合同。
⑷《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各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2、不是《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交易或其他事情。
⑴据《公约》第2条规定,它不适用于下列六种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用的货物的销售;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依据法律实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⑵《公约》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也不适用于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或服务合同。
⑶《公约》与以下事情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约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⑷《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其他人所导致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即《公约》不包括商品责任法的内容。
⑸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公约》,虽然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时缔约国,他们也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三)《公约》的保留:在《公约》的适用范围内,任何一个缔约国都需要遵守《公约》的所有规定,但,某个缔约国也可声明它不受条款的某一条约甚至某一部分的约束,这便是保留。
《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有以下三项:
1.“合同的订立”部分或“货物销售”部分(《公约》第92条)。
2.“国际私法规则致使适用”的规定(《公约》第95条);3.合同的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为之。(《公约》第96条。国内在核准《公约》时,即据《公约》第95条、第96条的规定,作了保留的声明。
(四)《公约》与惯例。《公约》第29条:双方当事人业已赞同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明示或默示地赞同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了解或理应了解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相同种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了解并为他们所常常遵守。
(五)《公约》与国际货物交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是本公约范围内的问题,应根据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一般原则的状况下,应根据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鉴于上述规定,特于1985年十月14日-30日召开了“关于国际货物交易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外交会议”,即1985年海牙特别会议,拟定了《国际货物交易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以与《公约》维持平行,它是国际货物交易的统一冲突法。
(六)《公约》的讲解需要:
1、应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性质;2、应促进《公约》适用的统一;3、还要考虑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七)国内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⑴《公约》于1988年1月1日起对国内生效。自其生效之日起,即对国内有约束力,不论其他人,只须其营业地在国内,而与营业地在其他缔约国的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交易,都应按《公约》的规定办理。(国内声明保留的条约除外)
⑵国内对《公约》的保留
①对“国际私法规则致使适用”的保留。
②对书面以外形式的规定的保留。 (转于智学网网 zikao365.com)
根据国内现行《合同法》第10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订立国际货物交易合同,已不必必须要使用书面形式,因此,上述保留应予撤销。
(八)《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公约》。在调整国际货物交易合同方面除《公约》外,还有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94年5月拟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称《通则》)。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是一个独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总部设在罗马。该协会一向致力于国家间私法的统一和协调,拟定能为各不同国家认同的统一的私法规则,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通则》除序、引言外,共分7章,即:总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讲解、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和不履行,计119条。《通则》在前言中说明其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拟定一般规则。在当事人协商一致赞同其合同受《通则》管辖时,适用《通则》。当没办法确定合同的适使用方法律对某一问题的有关规则时,《通则》可对该问题提供解决方法。《通则》可用于讲解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也可作为国内立法过国际立法的范文。
与《公约》不同,《通则》不是一个国际公约,不具备强制性,它是由合同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在非常大程度上依靠于《通则》本身的富有说服力的权威性。
除此之外《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交易合同,而《通则》适用于包含国际货物交易合同在内的所有各类国际商事合同,因此《通则》比《公约》具备更广泛的适用性。
最后,《公约》和《通则》的方法不同,《公约》是用国家间签订的国际条款来取代国内立法,以达成国际货物交易合同规则的统一;而《通则》是用示范法的形式供当事人选择适用,或通过示范法的形式对国内立法或国际立法产生影响,以促进国际货物交易合同规则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