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判原则,是指法律确定的,对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审判行为起指导用途的基本准则。包含:审判独立原则、审判公开原则、适使用方法律平等原则、分工负责原则。审判原则的意义和价值主要体目前以下三方面:
有益于各项具体审判规范的拟定和相互间的协调。
有益于人民法院对各项审判规范的正确理解和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
在特殊状况下,可以为人民法院处置案件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2审判独立原则,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其主要内容包含: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进行审判行为。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干涉法院的审判活动。
意义包含:
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特点。
符合现代诉讼的基本结构。
有益于达成司法公正。
3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除去法律规定的状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包含以下内容:
审判公开的对象,包含审理公开和宣判公开。
审判公开的受众,包含向群众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审判公开的方法,包含开庭审理和公开宣判。
审判公开的例外,包含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经法院决定16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末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公开原则也同样发挥着用途:①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原因需要公开 ②审判需要公开进行。
审判公开原则的意义包含:
体现了审判民主化,有益于加大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体现了审判客观性,有益于促进纠纷的公正解决。
体现了审判透明性,有益于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律宣传教育。
4适使用方法律平等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需要平等地适使用方法律,保障控辩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一同推进诉讼的进行。具体内容包含:
人民法院在适使用方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情况、居住期限,在适使用方法律上一律平等。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对法律的适用,为公民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行使平等的诉讼权利提供便利和保障。
其意义包含:
它是法律面前每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的延伸。
有益于审判独立等审判原则的贯彻。
有益于审判公正等审判价值的达成。
5分工负责原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以刑事诉讼为代表的各种司法活动中,应当根据分工负责、互合适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来处置和协调每个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即相互协作又分权制衡,一同推进司法活动的进行。主要内容包含:
三者的意思:
分工负责,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严格根据分工进行诉讼活动,不允许互相代替和超越职责权限。
互合适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首要条件下,为了达成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一同任务,全为合作、互相支持。
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互为条件,彼此监督,并且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对其他机关的有关决定提出异议,互相预防和纠正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和已经出现的错误。
分工负责原则重在强调公、检、法三机关之间需要各自行使各自的职权、履行各自的职能,既不可以相互交叉代替,也不可以相互推诿搪塞。
分工负责包含分工负责、互合适合、互相制约三层含义。
其意义包含:
作为一项司法原则,它的主要意义是使公检法机关可以明确我们的定位,促进其在权力范围内独立履行职责。
作为一项审判原则,
①能够帮助法院对自己进行准确定位;
②能够帮助达成诉讼形态的回归;
③能够帮助法院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正确行使职权
6审判规范,是指法律确定的,在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某个阶段或者某个方面起着要紧用途的规范。它是法律对法院审判活动和审判行为进行的具体的规范和引导。包含:合议规范、两审终审规范、回避规范、陪审规范。
7合议规范,是指由数名审判职员组成审判法庭,代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裁判的规范。意义在于:
集思广益,借助集体智慧弥补法官个人能力的不足,保证案件的审判水平。
①体现审判民主预防个人擅权,防止法官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
②在审判组织内部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使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合法的审判。
合议规范的内容包含:
实行合议规范的组织形式及其构成。组织形式是合议庭。构成包含由审判员单独组成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一同组成审判庭对案件进行集体审判。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合议组织的权限范围。审理、评议、决议。合议庭没办法形成多数建议,依据司法讲解,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8两审终审规范,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规范。其意义包含:
有益于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的行使。
有益于达成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
内容包含:
两审终审,表明一个案件的审理可以通过两个审级的法院,适用两个不一样的审判程序,作出在效力上有差别的两种裁判。
两个审级通过上诉和抗诉相联系。
两审终审对大部分案件均适用,但也存在一些例外。
9回避规范,是指审判职员和其他有关职员遇见法律规定不适合参加案件审理或参加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退出案件审理活动或有关诉讼活动的审判规范。其意义在于:
有益于达成司法公正。
有益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益于增强法院的威信,提升当事人和一般群众对司法活动的信赖度。
有益于加大群众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回避的职员: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职员、鉴别职员、勘验职员、检察职员、侦查职员。
回避事由: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别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置的。
同意一方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物或违反规定会见了一方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回避的程序:申请回避、自行回避。
回避规范的不足之处:
有关回避情形的规定还不够具体,看上去过于宽泛。
适用回避的职员范围太窄。
10陪审规范,是指人民法院吸收职业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规范。意义在于:
可以达成审判民主化,充分体现国内所有权力是人民的宪法原则。
体现了社会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
可以弥补法官常识的缺点,更好地认定事实,适使用方法律。
其内容包含: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资格。选举和被选举权、23岁、没被剥夺过政治权利。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实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职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可以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发表怎么看。
适用陪审规范审理的案件范围。只适用一审案件,但并不是所有一审都适用陪审规范。
11审判独立原则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强调审判独立并非要否定党的领导,要坚持司法工作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和社会主义方向就需要坚持党的领导。
在审判活动中,党的领导体现为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而不可以对具体案件的审判进行干涉、党政干部不可以假借党的领导之名,直接审判具体案件,对审判职员下命令给指示,以党代法,党法不分。
12审判分开原则的效力,表目前:
依法应当公开而没公开审判的案件,因为具备紧急的程序缺陷,因而其审判活动不具备法定效力。
案件事实末经法庭公开调查不可以认定、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末在法庭上公开举证、质证的,不可以进行认证等等。
当事人以没公开审判为由提起上诉或者申诉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3审判规范与审判原则的联系和不同:
从联系的角度看,审判规范和审判原则对审判活动都起指导用途,在法院规范中都占据着关键的地位,集中体现了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规范的各项法律的基本精神。审判原则决定审判规范,审判规范体现审判原则。
从不同的角度看,有3个方面
①审判规范有哪些用途体目前为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提供依据,审判原则有哪些用途则重在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
②审判规范的内容比较具体,适用性较强;审判原则的内容比较抽象,适用性较弱
③审判规范由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加以确定;审判原则由宪法直接确认,再由其他部门法进行愈加细致的规定。
审判规范对于审判程序有尤为重要的影响。规范决定程序,程序反映规范,规范需要程序来落实,规范也是程序的基础。
14 两审终审规范的优点和不足:
优点:
合适国内国情,有益于控制诉讼本钱。
两个审级都是事实审兼法律审,可以充分发挥上诉审有哪些用途,保障大部分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再审规范可以弥补两审终审规范的某些不足。
相对于三审终审制来讲,有以下缺点:
对当事人的救济途径相对较窄。
不利于法院对案件和裁判作进一步的审察。
没专门的法律审,不利于制作出优质的判例和达成国家法律的统一推行。